法律分析:借名買房行為屬於合同行為。1、借名買房合同所購賣的房屋為壹般商品房的,該借名買房合同壹般認定為有效。2、借名買房合同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的,該借名買房合同壹般被認定為無效。前政府和銀行針對首套房和二套房實行差別化的貸款政策和稅收政策,首套房實行首付比例最低兩成,貸款利率最低85折,按房產總價款的1%或 1.5%征收契稅,二套房(前套住房貸款未結清的)實行首付4成,貸款利率上浮10%,契稅1%或2%。壹些購房者明明名下有住宅,但為了享受首套房貸款利率和契稅的優惠,就想找名下無房無貸的親戚或朋友***同買房或者以他人的名義購房,並欲以壹紙協議將名義購房人與實際出資人出資情況進行約束。借名買房簽的協議既無效力又難公證。公證員指出,名義購房人與實際出資人私下簽署的協議不受法律保護,也無法辦理公證。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房地產權屬以不動產登記為準,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誰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當事人為了享受貸款利率優惠、規避國家稅收政策簽署的“隱名購房協議”因為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社會公***利益屬於無效合同,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