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金融機構作為借款人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發生的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是指金融機構之間就短期借款合同發生的糾紛。
3、企業借款糾紛,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發生的借款合同糾紛。
5.小額貸款合同糾紛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小額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所產生的糾紛。
6.不良金融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就不良金融債權轉讓所簽訂的合同引起的糾紛。
7.金融不良債權回收糾紛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方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實現債權的行為所產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