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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日期不能小於交易日期是什麽意思?

借款日期不能小於交易日期的意思是,借款人出具借條的日期應當與借款交易日期為同壹天或在借款交易日期之後。

舉例來說:

張某於2019年1月1日借給王某1000元,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王某向張某出具借條的時間應當在2019年1月1日或晚於2019年1月1日。

借款日期可以小於交易日期,在正常的民貸過程中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在貸款的時候,壹定要註意借款日期是否是真實的借款日期。

2、借款條上的借款日期可以早過借款發生的交易日期,因為實際情況可以是先開借條,然後借款人再向被借款人發放資金。

3、借款條上的借款日期也可晚過交易日期,因為實際情況也可以是借款人先向被借款人發放資金,然後被借款人後向借款人補欠條。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壹)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壹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壹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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