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自有資金指的是自有流動資金,即所有者權益扣除固定資產等其它資金占用後的,用於營運周轉的自有流動資金。扣除全部自有資金顯然存在問題,企業的自有資金中有大部分是用於固定資金投資的,並不是用於流動資金,應該是扣除借款人自有資金中用於流動資金的部分較為合理。否則現在算的借款企業都不需要資金,其實並非如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