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兩者存在以下區別:
1、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壹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2、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二、借款和貸款的相關法律知識
《貸款通則》
第19條,借款人的義務:
1、應當如實提供貸款人要求的資料(法律規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貸款人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2、應當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監督;
第22條,貸款人的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