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虛假身份證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之壹以欺騙手段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承兌匯票、信用證、擔保,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