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借錢之後,要重點關註以下幾個問題:
1.寫下出借人的全名,並註明雙方的身份證號碼。實踐中,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密切,但切記在借條上寫上日常習慣稱謂,如借款人的“張大爺”、“張哥”、“阿三”、“四姐妹”等。在逾期還款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會因為債權債務不清而被法院駁回。
2.約定還款期限。借款人逾期不還的,貸款人應在貸款到期後三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發送催收資料或信函、委托律師出具律師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3.約定貸款利率及計算方法。實踐中,很多債權人誤解民間借貸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並沒有寫進借條。其實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雙方都可以自由約定。
二、借款人不償還擔保人?
1.如果在擔保中寫明,如果借款人無力償還,由他負責擔保,那麽就是壹般擔保,這是法律規定的。擔保人的財產只有在借款人法律上無力償還的情況下(申請執行完畢後)才能執行。
2.如果保證人沒有寫上述任何壹項內容,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或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責任更重。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四條規定,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沒有書面借條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