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的擔保責任;
1.如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並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承擔保證責任;
2.借款人未經保證人同意改變貸款用途,貸款人在擔保合同中已明確承諾監督借款人專款專用,因未盡到監督義務而將貸款挪作他用的,保證人可以免除擔保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92條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的情形。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關於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問題。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停止發放貸款並提前收回。
法律依據:
合同法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貸款。
付款,合同。
三、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擔保人能否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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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豁免。借款人不還,擔保人就還。
如果妳們都不歸還,妳們都會被列入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