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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借款和詐騙?

法律主觀性:

1.騙取貸款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文件,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2.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以虛假的合同、虛假的文件、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抵押物,重復擔保抵押物價值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3.兩者的區別:(1)兩罪認定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貸款詐騙罪的目的不僅是騙取貸款,還包括非法占有貸款。騙取貸款罪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獲取貸款,而不是為了非法占有。人的主觀因素復雜多變,處於思考階段。它們是看不見的,摸不著的,所以很難判斷它們的主觀目的。但是,思想支配行動,行動反映意識。因此,我們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僅要看其取得貸款的手段,還要看其取得貸款後如何處理貸款的客觀表現。(2)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可能相互轉化,甚至在案件性質上,刑事可能轉化為民事,民事可能轉化為刑事。如果行為人的本意是非法占有貸款,但取得貸款後將貸款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受其他良好因素影響,其初衷發生了變化,貸款到期歸還。如果這種情況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或情節標準,則構成騙取貸款罪,而不是刑事責任標準,則屬於民事詐騙性質。相反,行為人在取得借款前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取得借款後,客觀行為表現出主觀上不願意歸還借款,且借款到期後不歸還,構成貸款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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