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附屬合同。
貸款合同和借據的區別如下:
1,建立方式不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2.持有證件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壹般情況下,借款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壹般只有壹份借據是借款人寫的,在還貸款的時候交給貸款人。
3.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就不壹樣了。貸款是要還的。理論上,任何貸款工具都應該有還款時間。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在證明是否還款上有不同的作用。按照民間使用借條的壹般操作流程,借款發生(交付)時,債務人書寫並出具借條,將借條交付債權人持有。
法律依據:
民法
第682條,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