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協商壹致的,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備案等手續的,從其規定。所以就借款合同而言,原則上合同的大部分內容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就可以變更,而他的前提是雙方協商壹致。但需要註意以下兩點:壹是甲方變更,也就是俗稱的債權轉讓。原債權人必須履行通知債務人的義務,債務人是否同意不影響轉讓的效力。但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二是乙方的變更,也就是俗稱的債權轉讓。原債務人必須征得債權人同意,債務轉讓的條件更多。這裏也很好理解。如果債務人可以隨意轉讓債務,讓壹個沒有收入來源的主體來承擔債務,那肯定會對債權人造成很大的損害。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46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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