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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4分高利貸合法嗎

不合法。4分利息是高利貸。通常說的4分利指的是月息就是4%的利率,月利息4%就是年利率48%,而超過年利率36%的就是高利貸。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法律分析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民間貸款,通常的觀點認為,借貸的利率只要超過或者變相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即構成高利貸,高利貸本身並不入罪,但不受法律保護。按照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雙方可以自由約定,只有約定的利息不超過年利率24%的,才受法律保護;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年利率超過24%不超過36%的為自然之債,借款人已經支付的,不能再要求返還,借款人未支付的不必再支付。高利貸活動中,高利借貸再高利轉貸達到壹定數額標準的即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且違法數額較大的構成高利轉貸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集資詐騙罪;高利貸行為極易引發非法拘禁、綁架、傷害、詐騙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間中介機構和個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高息放貸的屬民間借貸行為,如發生借貸糾紛,屬民事調整範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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