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戶口登記所需材料:
1,移民的《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2.戶口本;
3.住戶與室內成員之間的家庭關系證明。如果非直系家庭成員搬進來,提供戶主同意搬進來住的證明。農業人口遷入的,提供村委會同意接收的證明;
4.新設立家庭的,非農業人口提供當地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自辦住房提供者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書及其復印件,無產權證的提供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復印件及房管、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農業人口提供村委會同意開戶的證明;
5、地方院校畢業分配時,本地學生提供《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的證明,未分配工作的,由學校出具證明。
二、結算條件:
1,本科及以上學歷。
可憑畢業證、身份證、戶口本(原戶口本為集體戶口,有戶口本壹頁)直接到公安辦證中心辦理。
2.技能型人才落戶。
憑身份證和戶口本直接去公安辦證中心即可。
3.積分已確定
獲得積分的途徑/方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穩定居住、學歷、引導人口合理分布、引導人口梯度轉移、急需崗位(職業)指標、個人貢獻、鼓勵創新創業、年齡、個人不良信用記錄、個人犯罪記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