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統披露的文件顯示,2015 11年,梁慧琳(化名)在個人貸款申請表(消費貸款)中被冒用,向捷信金融申請貸款4800元。借款後,借款人未能償還上述消費貸款。梁慧琳查詢征信時,意識到逾期貸款已被列入黑名單,要求捷信金融幫助刪除征信不良信用記錄,但未果,遂將其告上法庭。
“捷信金融與梁慧琳簽訂的《個人借款申請表》真實有效,雙方存在合法的借款關系。壹審法院認定捷信金融侵害梁慧琳名譽權的事實是錯誤的。”捷信金融辯稱,公司與梁慧琳之間的借貸關系真實有效,不存在侵害梁慧琳名譽權的行為和事實,請求撤銷壹審錯誤判決。
對此,二審法院認為,捷信金融提供的《個人借款申請表》中註明的“梁會林”個人信息與梁會林真實信息存在諸多差異,且申請表中借款人的簽名與梁會林的簽名明顯不同,故該申請表不能證明上述借款系梁會林所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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