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避難和定居政策的要求:
1.外省市人員(指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即沒有外來勞動關系,申請落戶時可以在上海工作的人員)和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10年,年齡在35周歲以上的人員),可以允許在配偶戶籍地落戶。
2.其他省市的少數民族、歸僑、歸僑子女、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滿7年的),可允許在配偶戶籍所在地落戶。
3.外省市人員和本市殘疾居民,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滿5年後,可允許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4.市支、知青及其子女和本市常住人口(本市戶籍滿5年)戶籍滿5年,可在配偶戶口所在地落戶。
5.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人口結婚後,本市壹方死亡,與本市壹方生育的子女已在本市登記,外省市人員未再婚,實際居住基數在本市和外省市無子女的;或者其他省市有孩子,但都是成年人,其本市戶籍的孩子還沒成年。可參照“滬府〔2009〕70號”第(壹)項規定在子女戶籍所在地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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