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已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賠償另壹方婚後雙方支付的錢款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
認定夫妻財產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限於夫妻壹方或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夫妻壹方婚前財產為夫妻壹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所謂婚後取得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即自婚姻關系生效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 * *與財產、個人財產的關系。夫妻婚後所得的財產,除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歸壹人所有或者夫妻約定歸壹人所有的以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對於婚後取得的壹些財產,如果壹方配偶主張應該是自己的個人財產,就要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屬於個人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不能確定為壹方的婚前或婚後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約定的,以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壹方所負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