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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父母幫還的房貸算不算夫妻***同財產?怎麽才不算

壹方婚前買房,婚後所還的銀行貸款首先推定為使用夫妻***同財產進行還貸。

離婚時,如果房屋登記壹方認為使用了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貸款,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婚後還貸對應的增值部分的,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婚後父母出資幫助還貸,想隔離另壹方的利益,可以將父母出資部分作為房屋登記壹方的個人財產。具體可以考慮和父母簽訂協議,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壹個人,父母幫助還貸時,可以在轉賬時備註只贈與自己的子女,與配偶無關。必要時也可以去公證處進行公證。

另外,父母不是幫助妳們還貸,而是幫助妳還貸。因為婚前的銀行貸款屬於個人債務,不因債務人結婚而變為夫妻***同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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