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作為區(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市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理委員會領導,行使區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區管理委員會委托的職權。街道辦事處的印章如下:
擴展數據:
街道辦事處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如下:
印章的使用範圍:
1.公章的使用:以本單位名義發出的各種通知、通告、報告、決定、計劃、會議紀要、函件、聲明等文件和資料。
2、其他需要加蓋公章的,必須經辦公室秘書或主任簽字批準。
3.辦公室各口岸公章和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各口岸負責人明確規定。
密封使用要求:
1,所有重要文件、賬目、辦公室重要人物,以及各種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發函等重要材料,都是以單位和我辦公室官員的名義依法調查,才同意和簽署的。
2、各種報表、報告、申請書、備忘錄、介紹信等涉及財務、人事、工資的內容,必須由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否則,不得加蓋印章。
3、涉及個人事務的,如貸款、擔保、戶籍等需要加蓋公章的材料,由辦公室秘書、主任審批簽字並加蓋公章。
4.壹般提交的材料、備忘錄和需要加蓋公章的,應由負責審核材料的人員或辦公室主任審批簽字後方可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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