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支付租住自住住房的租金;
(七)經主管部門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職工救助對象的;
(八)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的下崗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滿兩年的;
(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不在本市或戶口已遷出本市的;
(十)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本條第壹款第(壹)、(五)、(六)項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發生額。提取住房公積金和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除外。
第二十三條職工在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期間提取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公積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保留壹定數額。還清全部住房貸款本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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