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5438+2月65438+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該解釋於6月65438日+2月65438日+6月生效,明確規定使用pos機通過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構成非法經營罪;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視為“特別嚴重”,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解釋》對只能定義為非法的pos機取現行為進行了界定,相應的處罰也更加嚴厲。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銷售點終端設備(pos機)等方法進行虛構交易或者虛假報價,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前。
套現通常需要兩個程序同時完成,壹個是買入程序,壹個是賣出程序(“同時”壹詞至關重要)。只要這兩個交易程序合法或銀行可以接受,套現就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