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擴展數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貸款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規範擔保流程和操作。根據本合同辦理抵押登記的,貸款人應當參與。貸款人委托第三方辦理的,應當核實抵押物登記情況。對於以保證方式擔保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由至少兩名信貸人員填寫。
第二十七條貸款人應加強貸款發放管理,遵循審貸分離原則,設立獨立的貸款管理部門或崗位,負責落實貸款條件,發放符合約定條件的個人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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