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對商業銀行註冊資本總額作出了規定。註冊資本額既是銀行經營所需要的資本,又是銀行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保障。註冊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農村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其次,法律通過對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的管理確保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管理的規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最後,法律規定了違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壹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止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