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海上保險的原始形式是船舶抵押貸款制度,它規定借款人可以以此次出海的船舶做抵押向放款人借錢,借款利息為12%,比當時壹般的6%的借款利息高出1倍。如果船舶安全抵達目的港,借款人必須向放款人如數償還借款的本利;如果船舶在途中沈沒,借款人可以被免除債務。由於這壹制度具有保險的性質和特征,已具備了保險的壹些基本要素,因而被公認為海上保險的壹種最早形式。隨著貿易和運輸業的發展,特別是海上資源開發的發展,作為古老的海上保險,其內容和形式有了以下幾種明顯的變化:
(1)海上保險的種類以由傳統的承保船舶、貨物、運輸三種逐步擴展到承保建造船舶、海上作業和海上資源開發以及與之有關的財產、責任、利益等;
(2)海上保險所承保的危險不僅限於原先的海上固有的危險,還包括與航海貿易有關的內河、陸上以及航空運輸的危險和各種聯運工具引起的責任;
(3)海上保險承保的標的已由物質的財產,逐步擴展到負責與之有關的非物質的利益、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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