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財稅【2017】22號)
第二章確認
第四條企業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獲得相關商品的控制權意味著能夠支配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所有的經濟利益。
因此,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只有在將貨物交給對方後才能確認收入。本次交易的整套會計處理分錄如下(不考慮相關稅費):
收到買方的預付款時,支付預付款:
借:銀行存款
貸項:預收賬款
貨物交付交接後,確認貨物的收入和成本,核銷預收賬款:
借:預收賬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借:主營業務成本
借:庫存商品
擴展數據:
有時,沒有必要在轉讓控制權後確認收入。當下列條件同時滿足時,企業應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當事人認可合同並承諾履行各自的義務;
2.本合同規定了合同雙方與轉讓貨物或服務(以下簡稱“轉讓貨物”)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合同中有與轉讓貨物相關的明確付款條款;
4.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合同的履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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