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為了彌補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財稅、法律、產業技術分析等方面專業深度的不足。,項目融資業務指引明確規定,貸款人可根據需要委托或要求借款人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獨立中介機構為項目提供法律、稅收、保險、技術、環保、監理等方面的專業意見和服務。同時,在風險評估階段,要充分識別項目融資面臨的諸多風險,包括政策風險、融資風險、完工風險、成本超支風險、匯率風險、環保風險等等。貸款人應通過要求借款人或通過借款人要求項目相關方簽訂總承包合同、辦理商業保險、建立竣工保證金、提供竣工擔保和履約擔保等。,將施工期間的風險降至最低。運營期風險包括原材料風險、產品市場風險和運營風險。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簽訂長期供銷合同,利用金融衍生品或發起人提供資金缺口擔保等。,從而有效分散運營期的風險。
貸款期間,貸款人應持續監控項目建設和運營情況,根據貸款擔保、市場環境、宏觀經濟變化等因素定期評估項目風險,建立貸款質量監控體系和風險預警系統。遇有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情況,應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同時,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同壹項目融資的,原則上應采用銀團貸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