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改革在加強農村金融組織供給的同時,更加強調發揮政策引導作用,通過政策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最大限度激發農村金融市場活力。落實涉農貸款增量激勵和稅收優惠政策。涉農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和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農業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開展差異化考核,將服務“三農”納入金融機構績效考核體系,對發放涉農貸款超過壹定比例的金融機構給予適當加分,激發金融機構服務“三農”的內生動力。
(3)創新農業保險產品和服務。2007年,國家建立了政策性農業保險政策。該政策的主要特點是政府以保費補貼的形式進行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進行市場運作,農民自願參與,各級涉農部門協調推進。從險種來看,政策性農業保險在發展之初采用了“大批量中央保險,特色地方保險”和“低保障廣覆蓋”的模式,為種植業、養殖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直接物化成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