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身份證件;
2.常住戶口或有效住所證明,固定住所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銀行流水;
5、收入或個人資產證明;
6.信用報告;
7、貸款使用計劃或聲明;
8.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法律依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有權按照貸款條件和程序自主審查決定貸款,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但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除外。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貸款有關的資料;
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是否貸款、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四、按合同從借款人的帳戶上收取貸款本息;
五、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義務,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或停止支付未按合同使用的貸款;
六、在貸款將要遭受或已經遭受損失時,根據合同規定,采取措施使貸款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