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0年6月5438+2月65438+3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補充明確:“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價款低於抵押設立時約定價值的,按照抵押財產的實現價值清償。未清償的剩余部分,由債務人清償。”並且根據本解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同壹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同壹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的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的壹個或者全部行使抵押權。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