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上沒有禁止工程預付款,這是壹種有效的法律行為。但為了規避風險,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甲方應在工程竣工交付前支付全部或大部分預付款,否則可以拒絕交付竣工工程。同時,預付款的利息可以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甲方資金緊張,壹般同意在合同中約定預付款的利息。此外,還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甲方不支付預付款的,應向貴司支付違約金,如有可能,可要求甲方提供預付款保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其利息有約定。承包人按照約定要求返還預付款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預付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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