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並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職工,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中的存款余額:1,購買、建造、改建或大修自有住房;2、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退休手續;3、完全喪失勞動力,並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4.出境定居;5、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6.支付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65,438+05%的自住住房租金;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的;9.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10,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11.如果雇員因公死亡,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獲得遺產;12.員工為農業戶口或非本地戶口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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