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濟南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規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濟南市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與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至貸款時累計繳存12個月以上,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
(五)有合法的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中約定的產權所有人;所購房屋為濟南地區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建房、房改房、二手房;
(六)已交付所購房屋總價款30%以上的首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房屋或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房地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或由集資建房單位提供分期貸款擔保。不能提供擔保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負責每月代扣代繳借款人應償還的貸款本息。
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貸款屬於政策性貸款,具體貸款額度按照公積金多繳少貸的原則,根據借款人申請額度和限額標準計算確定。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超過以下限額的,以申請額度作為貸款額度;申請金額超過限額的,以最低金額作為貸款金額。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的審批應當達到以下限額標準:
(壹)每位購房人的貸款金額不高於所購房屋總價的70%;
(二)每名購房人的貸款限額不高於20萬元;
(3)貸款金額不得高於借款人及配偶貸款期間工資基數總和的40%或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15倍。借款人未婚、離婚或配偶未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自願與還款人相同且居住在直系親屬中的某* * *繳納的公積金額度可合並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