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工程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五年,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的,應當按照當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壹定比例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繳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以優先回購;購房者按照政府規定的標準向政府繳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也可以獲得完全產權。保障性住房購房合同中應當載明上述條款,並明確相關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