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團公司對子公司控股比例有何要求
根據公司法規定,集團公司對子公司控股比例需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由於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需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雖然集團公司需要對子公司控股比例達到50%以上,但無需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