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抵押登記是指車主將車輛抵押給貸款機構或個人,以獲得貸款或其他融資服務,從而將車輛作為貸款的抵押物。車輛抵押登記需要到車輛所在地的車管所進行。登記後,車主將不能將車輛過戶給他人或以車輛作抵押進行其他貸款,在抵押貸款還清前,不註銷抵押登記。
汽車抵押登記的程序如下:
1.貸款機構接收申請人提供的信息;
2、對申請人進行家訪,調查並估算車輛價值;
3.貸款機構初步設定貸款金額;
4.辦理委托公證和貸款公證;
5.貸款機構接受申請人的相關文件;
6.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機動車非抵押登記是指車主未將車輛作為貸款抵押物,車輛未抵押給其他貸款機構或個人。需要註意的是,將車輛抵押給其他出借機構或個人,但未在車管所登記的,也將視為機動車未抵押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3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416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但留置權人除外。
第420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壹定期間內將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內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設立前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讓給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