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應收票據貼現或背書轉讓,債務擔保,產品質量保證。
企業以貼現的方式將尚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轉讓給銀行或其它單位,從而負有可能支付的債務。企業在商業承兌匯票貼現後,就形成了壹項或有負債。如果企業有將應收賬款向銀行出售以取得現金的情況也應視為或有負債。
企業以自有財產作為抵押,為其它單位向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借款提供擔保的業務事項。如果到期日其他單位償還了借款,企業即解脫了擔保責任,但若被擔保單位到期不能清償借款,擔保企業則負有償還擔保債務的責任。在企業擔保之日,就形成了擔保企業的壹項或有負債。
擴展資料:
或有負債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2、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3、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
百度百科-或有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