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夫妻沒有法律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已婚夫婦如果要做這個公證,必須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支持,才能順利辦理這個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財產分為兩部分:1,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2.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是指:①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3)知識產權的好處;(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指定歸壹方所有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是指:①婚前壹方的財產;(2)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壹方所有的財產;(4)壹方的生活用品;⑤其他應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時,對其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置權。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30號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