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情況,如果有證據證明婚前購買的房屋是有結婚意向的房屋,即使房屋登記在壹人名下,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情況,如果壹方婚前支付了首付款並登記在自己名下,且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共同還款,但沒有證據證明該房屋屬於婚房,那麽該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但共同還款及相應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進行分割。
第三種情況,如果壹方婚前付了首付,婚後共同還貸,雖然沒有證據證明該房屋是婚房,但在婚姻存續期間加了另壹方的名字,那麽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夫妻的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二十九、結婚意向婚前買房是由雙方或壹方婚前出資,並將房產登記在另壹方名下。有證據表明雙方買房的目的是為了結婚和長期共同生活。離婚時的實際出資額、婚姻關系存續時間、是否有子女等。應予以考慮,產權登記方應對另壹方進行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