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房子有銀行貸款。雖然說是婚後男方獨自還房貸,但在沒有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男方在婚前實際上是用夫妻財產來清償個人債務的。
在這種情況下,女方並不是不知所措。假設雙方離婚,關於男方婚前的房子,婚後男方要付給女方壹半的還貸款和相應的房子增值部分。
婚姻法越來越保護個人財產,反對不勞而獲。提升自己的經濟實力才是王道。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壹)第19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壹方的全部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
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相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