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父母壹方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除非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否則這部分出資視為對子女的贈與。(2)婚前父母壹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壹方名下的,該部分出資應當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表示為贈與另壹方的除外。(3)婚後父母壹方出資購房的,該部分出資應當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4)婚後父母壹方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贈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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