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
擴展數據:
住房公積金的特點:
(1)普遍性,城鎮職工不論工作單位性質、家庭收入水平、是否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未為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可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福利,除了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還要為職工繳納壹定的金額,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低於商業貸款;
(4)還款:職工退休、退職,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籍遷出、定居國外的,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返還職工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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