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對方還有房子的利益在裏面。因為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庭(2004年20117年10月65438)關於明確離婚時房屋補償計算標準的通知明確,具體補償標準如下:有產權登記的壹方對另壹方的房屋補償計算公式為:房屋補償=夫妻共同支付的款項(含本息)÷(購房款+全部應付款項)。房屋評估現值以法院委托時確定的時間為準,抵押的計算標準,當事人、銀行、互聯網都可以了解。以上計算標準是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的基準。人民法院可以充分保護雙方利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綜合考慮購房和結婚時間、購房繳納的稅費、婦女兒童權益等多種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
《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的解釋壹第七十八條: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的,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給予另壹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