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男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如果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該房產將由雙方協議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產權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補償另壹方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釋(壹)法條釋義第三十七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如果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房產將由雙方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貸款為登記產權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產權登記的壹方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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