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夫妻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抵押購買房屋並抵押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子屬於個人財產。同樣,抵押貸款是個人債務。婚後夫妻壹方參與還清貸款並不改變房屋作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離婚時分割財產時,房子是個人財產,剩余未償還的債務是個人債務。應歸還屬於配偶還款的那部分貸款。需要指出的是,共同還款的部分,無論是由壹方以個人工資償還還是由雙方工資償還,都應視為夫妻共同還款。如果買方真的能證明還款資金來自個人婚前財產,那麽房子就是個人財產,對方無權分割。
(3)如果房產證登記在壹方名下,且配偶有證據證明他們婚前共同出資買房,同時有證據證明他們婚前共同出資買房的前提是雙方同意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雖然房產登記在壹方名下,但在分割時仍應認定按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處理。同樣,其抵押債務也是壹種連帶債務。但分割共有房產時,當事人出資比例懸殊較大,且婚後未共同生活或存續期較短的,也應壹並考慮。房產可以參照當時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由共同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