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不需要公證的情況
1、婚前壹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不需要公證,因為民法典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壹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同財產。
2、婚後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在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產證的。這種情況下並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有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買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的名義簽的。在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後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壹半。
由上可知,在結婚之前買房子的,不是必須要辦公證,實際要看具體的情況,由當事人自己做出選擇,可公證也可以不公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