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辦理婚前房產抵押貸款,如果雙方沒有關於該房產的財產協議的,該房產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個人辦理抵押貸款不需要配偶簽字;如果該房產已約定為雙方***有的,則需要配偶簽字才能辦理抵押貸款。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 (二)壹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