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房款由壹方支付,投資人簽訂購房合同,房產證上登記的是投資人的名字,房屋屬於投資人婚前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壹方婚前財產屬於壹方個人財產。夫妻壹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書面約定夫妻婚前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該約定有效。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妳。如果他沒有全款買房,他的貸款期限壹直延續到結婚,那麽這套房子就有壹部分屬於同壹房產,不管房產證上寫的是什麽。因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婚後所得的財產,除非另有規定,都是* * *隨財產,也就是說,婚後用於還貸的錢屬於* * *隨財產,房子部分屬於* * *隨財產。他婚前支付的房款屬於他的個人財產。如果男方全款買的房子,那就是他的個人財產,不管他什麽時候拿到房產證。因為買這個房子的錢是他個人的,和妳沒關系。當然,房子和妳沒關系。如果略去以上兩點,如果房產證上寫的是妳們兩個人的名字,這個房子就是妳的財產,因為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實行登記,也就是說,房產證上登記了誰的名字,房子就是誰的。所以如果上面有妳倆的名字,以上問題都可以忽略。壹、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才辦理房產證。這套房子的產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婚前購買的壹方的個人婚前財產。\n第二,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房屋所有權的產權取得時間的確認不是以房產證何時辦下來為依據,而是以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日期為依據。\n第三,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對已經達成的房屋買賣,如何付款,何時辦理產權證,表達同樣的意思,只是時間問題。因此,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取得房屋產權的時間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為準。\n 4。所以妳說的這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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