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離婚時,原為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男女壹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
(二)夫妻***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同從事工商或在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繳的稅款等。經雙方同意由壹方經營但其收入用於***同生活的,所負的債務也是夫妻***同債務。
(三)對夫妻***同債務,雙方負連帶的清償的責任,離婚時應以***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資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未清償夫妻***同債務時,不得先行分割***同財產。
(四)為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包括因購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購置住房所負的債務,履行撫養教育和贍養義務、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同負擔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同債務應當***同償還。***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