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共同簽署婚內借款,其中壹方事後追認,以此類推,夫妻之間發生的債務或者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發生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夫妻共同簽名或者事後由夫妻壹方追認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規定,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夫妻壹方事後共同簽字或者追認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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