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借款“不清不楚”,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罰。
夫妻壹方對相應債務的免責條件是:要麽已經使第三方知悉該財產單獨所有、債務單獨承擔的約定,要麽該債務未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約定,且借款確實已用於婚後家庭生活,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承擔還款責任。
二、債務“來路不明”,應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夫妻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雖然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可以由壹人清償,但必須以“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集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為前提。
三、債務“四分五裂”,還必須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處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處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壹致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