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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貸業務為什麽要實行“審貸分離”制度

《貸款通則》第四十條規定:“貸款調查評估人員對貸款調查評估負責,承擔調查錯誤和評估不準確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並承擔審查錯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負責貸款的檢查和催收,承擔檢查錯誤和催收不力的責任。”

貸款審批分離的基本要求是,商業銀行應將對貸款對象信用狀況的調查和對貸款對象貸款申請的審批權分配給貸款管理中的不同職能部門。作出這樣的規定是貸款必須循環支付的特點所要求的。

因為貸款要定期周轉並帶來約定的利息,所以使用貸款的借款人在完成工作項目或用貸款支持生產經營活動時,必須有相應的經濟利益。要做到這壹點,銀行在發放貸款前要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貸款所支持的生產經營活動有壹個完整、及時的了解,並建立相應的機制。

確保貸款的收、支決策建立在大量及時、完整的信息基礎上,避免決策的盲目性、主觀性和無序性,確保貸款發放之初的貸款質量。考貸分離是這壹機制的有力保障。

信息貸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崗位相互制約,各自承擔各個環節出現問題導致的風險責任。具體來說,信貸經理通常分為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貸款審查人員和貸款檢查人員。

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前調查評估,並承擔調查錯誤和評估不準確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並承擔審查錯誤的責任;貸款檢查員負責貸款發放後的檢查和催收,並承擔因檢查失誤造成的催收不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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